一、在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时期,全省林区停止野外用火审批,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地格子、烧秸稞、烧煮山野菜等一切野外农事用火行为。
二、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和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林区腹部村屯、居民点、作业点禁止生活用火,旅游景点禁止游人入山,野外勘察、施工单位禁止明火作业和爆破。
四、防火检查站、巡逻管护人员必须严格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失火罪、放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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