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海涛、姜海波、丁某未成年 、刘明系列抢劫、抢夺俄罗斯游客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做出一审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和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海涛、姜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犯有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丁某未成年人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姜海涛、姜海波、丁某未成年 、刘明先后在黑河市区多次实施抢劫、抢夺俄罗斯女游客,所抢劫、抢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24.70元。被告人姜海涛、姜海波、丁某未成年 于2007年2月28日被黑河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明于2007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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