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经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及职工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采访。黑河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尹胜利就《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劳动合同法》何时正式实施﹖
答:《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问:《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方面与《劳动法》相比有何新突破﹖
答:一是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明确规定符合四种情形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强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决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是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问:《劳动合同法》在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方面有何规定﹖
答:一是针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对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同酬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又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劳动合同法》在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方面有何新规定﹖
答: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规定了支付二倍工资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措施。二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三是对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形,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问:《劳动合同法》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何新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是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二是为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三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四是为满足用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规定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减人员,并在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五是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问:《劳动合同法》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有何新突破﹖
答:一是在延续《劳动法》、《工会法》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继《工会法》之后,再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地位和作用,这有利于在宏观层面就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对话,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问:《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如何贯彻实施﹖
答:保证《劳动合同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组织和推动。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要大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四是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证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