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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通知 11.1
http://heihe.dbw.cn   2007-11-01 11:08: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07〕4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做好这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边疆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全市文物安全出发,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全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

  此次文物普查从2007年7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2007年7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了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对所辖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督促落实财政预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黑河分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同时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负责文物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7]154号)文件精神,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方财政要安排文物普查工作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几点要求

  (一)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我市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地严格依据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文物普查工作列为今后5年文物工作的重点。要于2007年10月30日前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文物普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文物普查工作。并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当地普查工作计划上报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使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要重视和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参加文物普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供重大文物线索者,予以表彰奖励。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作者: 来源: 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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