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杜绝“在编不在岗”的人岗分离现象,实现人事编制管理规范化,防止财政资金流失,北安市人事局制定出台了《北安市工资统发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由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市直各单位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涉及调出、死亡、判刑、教养、受处分、在职上学进修,病退、退职,辞退、辞职、停薪和开除等人员,各单位必须在每月13日前完成申报,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一周内到人事局办结各项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给财政造成损失。
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数额较大的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扣发单位领导第13个月工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个人多领工资部分,在结案后15日内,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财政和人事部门予以追缴,上缴市财政。对举报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人员,按举报金额的30%给予奖励。《细则》的深入实施,使“减人瞒报、在编不在岗”等“吃空饷"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堵塞了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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