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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http://heihe.dbw.cn   2007-06-21 09:22:39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性化,切实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摆上了重要日程,积极帮教、挽救失足青少年。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一是实行提前介入制度。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在办案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办理通北镇发生的杨某(女16岁)涉嫌故意杀人案中,案发当日即派员提前介入,经过接触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多名证人,参与现场勘查,引导侦查机关客观全面搜集证据,反复核对有关细节;最终杨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二是实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办案人坚持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亲属会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及被害方的态度,在不涉及泄密的情况下,告知双方审查起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对适用法律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以便于双方当事人消除误解。三是实行亲情会见制度。根据案件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会面,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产生较好促动作用,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未成年人王某等六人盗窃一案时,办案人动员王某父亲与王会面,在看守所内,经检察人员与其父共同做转化工作,王某非常感动,主动坦白曾伙同同案人盗窃作案11起的犯罪,以表示其痛改前非的决心。四是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审查起诉环节做到快审快诉,并加强与公安、法院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以确保快速办理,对轻微刑事案件在10日内审结,以避免未成年人在看守所内长期羁押造成心理影响。改革办案方式,依法适用不起诉和量刑建议。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中区别对待,正确把握不起诉条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办理未成年人安某(16岁)故意伤害案(轻伤)和薛某盗窃案时,召开了由被害人、嫌疑人家长、派出所民警、侦查环节办案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建立跟踪、帮教、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回家后的思想动态。

  2004年以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不起诉7件7人。积极开展量刑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3年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14件,均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宋惠良  耿天龙 来源:黑河日报 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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