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1日,孙吴县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孙栋杰和城区司法所王玲所长接待了农民工刘某的来访。刘某自述了自己打工的过程,2006年冬天,刘某经人介绍,开始在康某承包的工地干活,主要负责钻水泥地,由于康某没有事先通知刘某地下有光缆线,因此刘某在按正常的深度钻到第二层时,不慎碰到了铁通的光缆线。因此,在工程完工后,康某拒付刘某18天的工钱,共计800元整,并且声称扣罚刘某的工钱作为碰坏光缆线的补偿。刘某觉得非常委屈,多次讨要工钱不成,来到了司法所,希望能够帮助解决。
了解完情况后,孙栋杰和王所长对此件农民工讨要工钱的案件非常重视,一面安慰50多岁的刘某不要着急,一面与包工头康某进行联系,经过几次联系,终于在康某开的旅店找到了他。康某承认确有此事,但是因为刘某碰坏了光缆线,且对刘某态度的非常不满,所以不愿意支付刘某的工钱。于是孙栋杰和王所长开始对康某进行耐心的劝导,对其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知识,使康某认识到作为农民工刘某生活的艰辛和在此事上自己未尽到看护与告知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康某终于同意支付刘某800元的工钱。
当刘某接过800元现金的时候,感动地对孙栋杰和王所长说:“还是司法干警真的为老百姓说话呀!”至此,一件为农民工讨要工钱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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