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西兴乡勇进村的村民宋某与孙吴镇内的王某、河南省范县的梁某三个人合伙承包了孙吴至奋斗公路的桥涵工程,工程任务总款额为69350元。2005年3月23日,三人与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杨某、王某在签订了《清包劳务合同》,工程2005年4月20日开工。随着工程的进度杨某、王某兑付工程款,2005年10月1日工程完工并通过质检部门的质量验收。杨某、王某还欠宋、王、梁三人的工程款共计10850元。经宋、王、梁三人多次向杨某、王某二人催要,杨某、王某以没有时间算账、上级没有拨给工程款等种种理由不予兑现工程款。三人讨薪并没有结果。截至2006年10月11日宋、王、梁三个人想要到县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县信访办进行上访。
基层股郑殿荣在参与信访接待中得知此事,认为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即快捷又能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及时向司法局主管王瑞香副局长汇报,王局长立即派郑殿荣、孙栋杰和西兴司法所长鲍玉堂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双方在2005年3月23日签订了一份《清包劳务合同》,在鉴定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有纰漏,宋、王、梁三人因对已兑现的工程款在核销上存在的分歧。宋、王、梁三人中的王某已让杨某、王某打了一个6500元的欠据,并书写了一份不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杨某、王某称在10850元工程款中还有5500元的机械费和220元的药费没有扣除。经司法工作人员周密的调查,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法律、讲人间情暖,工程负责人杨某、王某同意支付剩余宋等三人的工程款共计9630元,并在2007年3月1日前兑现,双方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一场即将对簿公堂的案件终于在调解中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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