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0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三名被告人。
嫩江县联兴乡银河村村民张永美、牟自财、王云龙,自2003年起,分别强行耕种嫩江县四站林场速生丰产林地21亩、45亩、75亩,2006年嫩江县四站林场诉至嫩江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判决三人应归还所强行耕种的土地,并给付强种期间的承包费,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按判决书履行。2007年1月12日嫩江县四站林场向法院申请执行,嫩江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三人有能力仍拒不按执行判决,并继续耕种土地。
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永美、牟自财、王云龙三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过程,三人认识到不履行判决的错误,表示愿意按判决书履行,同意退回土地。土地由嫩江县四站林场收回,并重新承包给三人,三人交付了拖欠多年的承包费及相关诉讼费。考虑三人能够按判决所确定内容全部履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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