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柴某是孙吴县群山乡朝阳村村民,因犯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先后在北安、七台河监狱服刑17年,他在服刑期间,其父母由该村搬至本乡民和村居住,户口也落在了民和村。全县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柴某正在服刑,没有分到土地,只有其父母分得了土地,2005年柴某刑满释放返回村里,对于一个离开社会在高墙内生活多年的人来讲,如果得不到政府的关心和爱护,得不到赖以生存的土地,是很难在社会上立足的。
群山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衔接工作时,了解到这种情况,立即向县司法局和乡党委做了汇报。县局非常重视此事,责成群山司法所牵头落实柴某的土地问题。通过调查得知,由于柴某没参加二轮土地分配,而其父母又从原居住的朝阳村将户口迁出,该村也没有为其预留土地。而现在居住地民和村的机动地发包期限未满,不能将机动地收回。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刑释解教人员能够得到妥善安置,为社会减少不稳定因素,司法局主管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往返群山乡政府与民和村之间,进行协商沟通。经过反复协调,民和村终于为柴某解决了近30亩撂荒地,并且由村里出机车免费为其翻耙好,达到能播种的状态。看到司法局工作人员几经周折为自己争取落实的土地,柴某表示一定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关爱。县委副书记郭华东同志在“调访一体化”工作进行调研时,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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