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凝聚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内容、职责和要求。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全面推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市上下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意义和内容,做好宣传工作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我国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看做一种“官职”、“官责”。地方志工作是承上启下、资治当代、垂鉴后人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传承修志传统,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极具重要意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修志工作中的职责,从法制上保证了修志工作的权威性,同时还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志书编纂周期、确保志书质量、地方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市上下务必要认真学习《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依法规范地方志工作,促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学习《条例》的同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修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修志工作取得的成绩,对学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把学习工作引向深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大好局面,努力营造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树立三种意识,建设高素质修志工作队伍,努力将《条例》落到实处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保证了地方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地方志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进一步推动了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树立加快发展的意识,当前我国政治昌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定,正是编史修志的良好时期。全市地方志工作者应以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推动地方志事业深入发展和繁荣。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树立存真求实的意识,坚持国家关于地方志编纂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秉着对社会、历史和后人负责的态度,保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使地方志书观点正确、资料详实、内涵深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做到出精品、出佳品。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树立开拓创新的意识,各级地方志机构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新观念、创新方法,积极探索繁荣地方志事业的新路子。切实推进地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同时,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建设高素质修志工作队伍,通过选调、聘任、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地方志修志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目前存在机构不理顺、队伍不健全等问题。
三、依法实施《条例》,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创造良好有序的地方志工作环境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和连续性的工作。做好《条例》的实施,必须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更好的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地方志工作创造良好有序的环境。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地方志工作领导制度,真正把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纳入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形成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合力。二是要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志工作要有一个有序的工作环境,就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实用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日日搜集、月月积累、季季汇编、年年出鉴、轮轮成书”长效工作机制的目标,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好实施细则,在依法修志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硬件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修志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资料搜集、地情考察、资料考证、质量验收、印刷出版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四是要严格执行法定修志工作程序。按照《条例》规定办事,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地方史志办公室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修志主管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履行组织管理、业务编纂的职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提高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依法资政水平,解决修志工作中执行法定程序不严的问题,增强地方志工作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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