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审判,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1999年4月6日晚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嫩江县海江镇二龙村办公室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发生厮打,后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吕某捅伤,造成被害人吕某左侧气胸,经法医鉴定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孙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于200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