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日,退休干部王淑贤在嫩江县步行街散步时不慎掉入排水口内致残,嫩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嫩江县城建管理处赔偿损失3748.32元。
2002年,嫩江县城建管理处将嫩江镇内步行街地面设施建设工程承包给孙吴县住宅建设工程公司。该工程当年完工并交付使用。在步行街北有一排水入口的井盖不知何时丢失。2006年9月22日,王淑贤在步行街散步时不慎掉入井水入口内,经诊断为“右足外伤,左骰骨撕脱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嫩江县城镇建设管理处作为步行街的管理者,未在丢失井盖处四周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范措施,负有疏忽管理的过错责任。且过错与王淑贤所受的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判决嫩江县城镇建设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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