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报税,这是我国分配制度向“限高、稳中、托低”改革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和广泛关注。就广大群众所关心、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黑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副局长庄谦。
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
答: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内容。新税法的推行,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问:过去,我省纳税人主要由单位代扣代缴,不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对自行申报不很熟悉。那么,纳税人如何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适时申报和年度申报。
一适时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申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问:目前,我省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我省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我省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进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问:我省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通知时,明确各省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环节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我省确定2007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以“实现顺利接收纳税人纸质申报,并对部分高收入个人纳税申报情况开展检查”为主要工作目标。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问:新的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要提供纳税申报表,我省的自行申报纳税人如何领取申报表﹖
答: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我们将把申报表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并设立自行申报服务台,由专人发放,解释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最后一个问题,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我省地税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自行申报管理质量和效率﹖
答:为保证自行申报管理质量和效率,2007年,要将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自行申报期过后,我省将组织开展对我省福布斯上榜人员和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申报情况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建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咨询、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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