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些企业来电询问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事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件的规定,现解答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黑河市国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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