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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义务子女的权力
http://heihe.dbw.cn   2006-11-06 11:00:12

  嫩江法庭山河办案组近日审结了一起女儿起诉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受到了老百姓的称赞。江某与李三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女李某的抚养权归母亲江某。由于江某身体不好,又没有固定工作,独自一人抚养尚正在读初中的女儿十分吃力,看到女儿学习成绩优秀,江某不忍心让女儿辍学,于是找李三商量,要求李三给付抚养费,而李三以经济困难为由,只同意给付李某生活费每月100元,而不给付教育费。江某起诉后,经法庭多次找李三做工作,李三终于明白了,自己虽然与江某离婚。但婚生女李某始终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自己有继续供养女儿受教育的义务。女儿也有要求自己尽供养义务的权利。调解后,使父女的关系得到了改善。

作者:吴艳梅 李洪义 罗淑珍 来源:黑河日报 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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