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对商业贿赂行为均有规定,但在立法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的则是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作出界定。刑法和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等虽然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贿主体特定性。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特定的行为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贿赂目的明确性。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三)贿赂手段多样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名目繁多,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按排子女就业、提供车库免费使用;甚至搞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四)侵犯客体复杂性。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往往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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