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拾得宠物狗而支出费用发生纠纷的案子在嫩江人民法庭山河办案组调解达成协议。刘某有只宠物狗,买回没过多久便丢失了。这让夫妻俩很是上火。偶然间,刘某听说三区的张某拣到一只宠物狗,于是便上门去认,果真是自己家丢失的宠物狗。便想索回,谁知张某说,这只狗是你的,我可以给你,但是我饲养了20多天,花了200多元钱,你得给我。刘某不同意给钱,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不得已,刘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宠物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张某将宠物狗返还给刘某,刘某给付张某因饲养宠物狗支出的费用200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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