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嫩江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对重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的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环境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暂行办法》规定: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标准的;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的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如有工作不负责,擅自离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办事效率低或服务态度差,导致投资者投资项目无法实施或造成损失的;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强制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违反规定让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实施检查过程中,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无法定资格、或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实施检查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执法机关开展涉企检查活动,未事先征得县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的,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日期: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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