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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出台七项规定解决群众“看病贵”
http://heihe.dbw.cn   2006-10-30 08:44:34

  

  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促进全市各医疗机构诚信建设,加强医患沟通,确保医疗安全,日前,市卫生局针对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七项规定。

  这七项规定是: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和报告单互认;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间(参加省临床检验中心质量控制检查项目的)医学检验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控制进口药品和贵重药品使用;试行大额医药费用住院病历管理制度;医院要对本院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定期检查,尤其要定期对所开具处方、医嘱中用药、大型设备检查等方面工作的分析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院内公布;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在诊疗活动中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的使用,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类监护手段,不得把监护仪器的使用列入非急、危、重症住院患者的常规性诊疗护理范围。

  同时,市卫生局还针对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七个不准”。一是不准医疗机构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擅自使用“XX中心”等虚假、不规范的名称。二是不准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并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职称)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得安排医务人员跨专业执业。三是不准医疗机构从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四是不准医疗机构从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医学新技术、新项目,以此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专项技术服务。五是不准医疗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大检查。各医疗机构收取病人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的收据。六是不准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七是不准医疗机构刊登违法虚假医疗卫生广告,用不正当的手段炒作媒体,招揽病人。

  日期:2006.05.11

作者:刘文江 来源:黑河日报 编辑:董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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