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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劳务许可证发放条例
http://heihe.dbw.cn   2006-10-30 08:44:30

  本报讯2002年12月30日,俄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签署第941号俄联邦政府令,公布了新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劳务许可证发放条例)。(条例)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本《条例》依据《外国公民在俄联邦的法律地位联邦法》第18条,规定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境内暂住人员发放劳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

  2.劳务许可证是暂时在俄境内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公民(简称外籍员工)或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身份注册、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的权利证明。

  3.劳务许可证发给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

  4.外国公民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取得劳务许可证:

  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资格注册并打算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公民;以外籍员工身份受雇的劳动者;

  履行劳务合同的工程(公用设旆)发包人或者履行可向俄联邦境内引进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外国工人的民事法律合同的工程发包人。

  5.每位外籍员工及其雇主或工程(服务)发包人、以个体业主身份在俄联邦注册的外国公民均需办理劳务许可证。

  劳务许可证必须在雇主或工程(服务)发包人缴纳可保证每位外籍员工能以适当交通方式由俄离境费用的条件下才能发放。

  雇主或工程(服务)发包人可以是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身分注册的外国公民。

  二、申请书的受理和审查

  6.雇主、工程(公用设施)发包人和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应向当地内务机关提出劳务许可证发放申请。

  7.申请书中应具备下列材料:

  a.外国公民的姓、名、父称和出生日期;

  b.外国公民的国籍或永久居住国家;

  c.外国公民的常住地址;

  d.外国公民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期限;

  e.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作为雇主或工程(服务)发包人时应出具本人的劳务许可证(原件);

  f.经营种类;

  g.工作地点;

  h.关于雇主或工程(服务)发包人的有关材料;

  i.雇主或工程(服务)发包人,其中包括在俄联邦境内以个体业主资格注册并以雇主或工程发包人身份出现的外国公民,具有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许可的有关材料;

  j.关于引进和使用外籍员工的条件或关于外国公民即将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材料;

  8.申请书格式由俄联邦内务部规定。申请书应用俄文填写,不准使用缩写字母或缩写词。申请书所具备的材料应全面。

  9.在呈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一张外国公民的30x40毫米彩色照片和下列材料:

  a.外籍员工在本国获得的职业教育学历,或相当于俄罗斯职业教育学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具备上述材料);

  b.外国公民在俄联邦以个体业主身份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c.特许外国公民入境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0.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其个人证明材料和外籍员工个人证明材料(复印件),这些材料的有效期至少6个月。

  11.如果俄罗斯签订的国际条约没有其他规定,外国公民为获取劳务许可证提供复印件的外国官方出具的文件应由俄联邦驻该国使领馆按规定程序认证,如果文件用外文书写,则应翻译成俄文并公证。如果提供的材料副本未附原件,则需经过公证。

  12.在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前应检查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检查结果以及申请入签字的真实性由当地内务机关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署证明。

  13.申请书按其注册号码登记,内务机关负责人应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受理审核证明。

  14.当地内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书及其它材料。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向外国公民发放和拒发劳务许可证的决定。应对每份申请单独作出决定。拒绝向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的依据应是申请书所列举的材料不可信或不全面,或者具有《外国公民在俄联邦的法律地位联邦法》第18条第9款新规定的情况。

  15.从提供所有必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书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30天。

  16.当地内务机关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通知对其申请书的审核结果。在拒绝向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时应说明拒绝理由。

  三、劳务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

  17.当地内务机关负责劳务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和撤销工作。

  18.劳务许可证上应体现持证人的有关资料(姓、名、父称、国籍或永久居住国家)、劳动或经营活动的期限、必要时还要体现其他内容。劳务许可证上要粘贴外国公民本人彩色照片。

  劳务许可证采用多级防伪标准规格的塑料卡制作。

  劳务许可证的格式由俄联邦内务部规定。

  19.劳务许可证应由决定发放该证的当地内务机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机关公章。

  20.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发放劳务许可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缴费。

  21.雇主、工程(公用设施)发包人或者以雇主或工程(公用设施)发包人身份在俄联邦、进行个体业主注册的外国公民应该在其雇用的外籍员工在俄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之前为其办理并发付劳务许可证。

  22.劳务许可证一旦丢失,外国公民应在扔日内向当地内务机关申请发放劳务许可证副本,说明丢失情况,提供持证人彩色照片一张。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内务机关对劳务许可证丢失情况核实后,应向外国公民发放劳务许可证副本。

  23.如外国公民有《外国公民在俄联邦的法律地位联邦法》第18条第9款和第22条第2款所列行为,当地内务机关可以撤销向其发放的劳务许可证,在3日内通知并警告该外国公民必须从俄联邦离境。

  24.各地内务机关决定劳务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俄联邦内务部呈报备案材料。

作者:薛茂林 来源:中国黑河网 编辑: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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