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使人大工作更加民主化和公开化,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并决定旁听会议的人员和内容。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公民旁听。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
第五条旁听包括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旁听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7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并填写申请表,经同意后在会议召开3日前领取旁听证。
第七条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旁听公民应当服从会议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和会议有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部分有关材料和其他方便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
第八条旁听公民只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旁听公民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时无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旁听公民可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有关部门和旁听公民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旁听公民的交通、食宿等费自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日期:2004.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