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黑河10月22日电王宪钦,男,51岁。2002年4月,爱辉区某镇农民刘某某,为帮助个体煤矿矿主汪某某贷款,找到时任爱辉区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王宪钦及信贷员张某某。刘某某提出以农户的名义贷款,将贷款给汪某某使用,汪某某以低价将煤卖给王宪钦等人,获利三人平分。王宪钦、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刘某某到某村借来两个农民的名章,王宪钦、张某某先后以两农民的名义将农业专项贷款23万元挪用给汪某某进行营利活动。此款于2002年12月全部归还。2003年1月,王宪钦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2003年11月爱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宪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4年3月,中共爱辉区纪委决定给予王宪钦开除党籍处分。
|